纳税人在选择时,暂且不考虑伦理问题,依据的基本原则就是实现有效扣除的较大化,影响有效扣除的因素包括不同主体的收入水平,税率级差,住房贷款利息的可扣除期限,住房租金与贷款利息的金额差异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襄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纳税人除了要清楚哪些项目可以扣除,扣除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之外,还面临两项选择:一是同一项目如何确定给谁扣除;二是互斥项目并存时如何确定扣除哪一项。
纳税人在选择时,暂且不考虑伦理问题,依据的基本原则就是实现有效扣除的较大化,影响有效扣除的因素包括不同主体的收入水平、税率级差、住房贷款利息的可扣除期限、住房租金与贷款利息的金额差异等。
一 选择扣除主体
专项附加扣除涉及扣除主体选择的包括配偶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选择。
1.配偶之间的选择
在扣除对象选择既定的情况下,配偶之间选择扣除主体时只需要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和税率级差。
(1)原则上应该由高收入的一方扣除,一方面如果低收入一方扣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和部分专属的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则再继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没有意义,可由高收入一方扣除;另一方面即使低收入一方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但相对来说高收入一方面临高税率的概念较大,由高收入一方扣除也更划算。
(2)假如配偶之间无法确定各自的税率级差,也可以在预缴的时候不扣除,待年终时确定后再决定由哪一方扣除,但是这种情况更多基于理论分析,如此操作,纳税人将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而且前期也将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形。
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选择
子女与父母之间的选择与前文所述配偶之间的选择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就看哪一方能够实现较大的有效扣除。比如未成年人子女取得大额的劳务报酬时,未成年子女大病医疗支出由其自行扣除就更加划算。
3.兄弟姐妹之间的选择
兄弟姐妹之间关于赡养老人的支出的扣除选择,我们暂不考虑伦理问题,原则上也是采用节税原则,以实现有效扣除的较大化。
二 选择扣除对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了一些互斥的扣除项目,涉及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之间、不同住房贷款利息之间的选择。
1.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之间的选择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所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互斥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同时符合两种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选择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金额比较。住房贷款利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而住房租金则相应有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原则上如果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大于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标准的,应该选择住房租金扣除。 二是主体限制。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只能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而住房贷款利息则可由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扣除。比如纳税人A同时符合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扣除条件,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1500元每月,但是A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此时如果A的配偶预计应纳税所得额较高,则应选择由A的配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并没有明确“一旦选择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在住房贷款利息允许扣除当期期限内,不得再扣款住房租金”,从这个理解出发,每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都可以就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进行选择。
2.不同住房贷款利息之间的选择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快速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同时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对于这种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到底应该如何选择扣除,考虑的因素也是两个:
一是剩余年限。《暂行办法》规定: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较长不超过240个月。从这个规定出发,夫妻双方原则上应该选择剩余年限长的贷款合同。
二是主体限制。婚前分别购买住房,《暂行办法》规定扣除主体必须与购买方一致,所以如果剩余年限长的贷款合同的购买方预计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甚至为0的话,应该考虑由另一方选择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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