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较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襄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老税官:
1. 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
2. 年满3周岁当月开始享受扣除。是否进行了学前教育,不是享受扣除的条件,只需年满3周岁,因未见需要教育部门的有关学前教育的信息。
3. 年满3周岁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整个期间持续享受扣除; “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即不论其何时上小学,其前均为学前教育阶段,不间断享受扣除。
4. 如果子女有残疾,未上小学的,扣除时间如何把握?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较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老税官:
1.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1)扣除条件:中国境内;是有资格发放、授予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不论受教育人是否能较终取得。关键词:学历(学位)。
(2)扣除期间: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较长不得超过48个月。关键词:同一学历(学位)。
如:甲报了本科某专业的继续教育,先学了12个月后,又改为本科另外一专业从头开始学。先前已享受扣除的12个月,要包含在较长限制期限48个月内;如果先前的本科12个月并未享受扣除,则不包含在内,本科另外专业的,较长限制仍是48个月。
同一学历(学位)的,只能扣快速。
(3)继续教育入学当月。如:自学考试的入学当月如何判断?有待了解自学考试学籍、考籍的具体政策。假设自学考试报名时并不能取得学籍或考籍,报名时不能算入学当月。如果是经过一门后,教育部门建立学籍、考籍的,应从教育部门建立学籍或考籍当月计算。
(4)继续教育结束当月。如:甲参加本科成人教育,学至一年后,因非主观因素不再参加学习。如果教育部门保留学籍的,应连续允许扣除;如果取消学籍,应计算至取消学籍当月。但是,是否属于主观因素很难判断。
2.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1)扣除条件:必须取得相关证书。
(2)扣除时间:取得证书的当年。是以证书颁布时间,即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准,不是取得证书这个实物的时间。如:2019年元月收到某资格证书,而证书上写明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则,不予享受扣除。
(3)定额扣除。当年内不论取得几份证书,均按定额3600元扣除。
前款头等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老税官:
非主观原因休学但保留学籍的,即享受持续扣除。但是,如:大学生保留学籍应招入伍;保留学籍去当乡村教师。属于有主观意愿的,就不能享受扣除了?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老税官:
1. 五项扣除两个时间点申报:预扣预缴时或汇算清缴时。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汇缴时申报。所以,有大病医疗附加扣除的,要进行汇缴。
2. 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还有一个前提,两处同时取得工资的,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防止重复扣除。
例如:小王2019年3月入职公司,5月向公司提交4岁女儿的信息,该信息当年未在其他公司提交。则,发5月份工资代扣税时,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元。符合“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的规定。
上例推理:如果小王2018年3月入职公司,2019年5月向公司提交4岁女儿的信息。则,发5月份工资代扣税时,可扣除子女教育支出5000元。
3. 综上归纳: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个税法,对未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视为无专项附加扣除;至汇缴结束仍未提交的,不再追溯调整;首次申报后,除大病医疗支出外,其他项目有内容变化的,需提交信息。否则,系统会持续在有效期内予以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老税官:
年度中间换工作的,原单位自离职不再发放工资当月起,停办扣除。即发放工资与办理扣除在时间上是对应的。
如果年度中间换工作而失业几个月的,预扣预缴时原单位和现单位按规定对失业月份均未办理扣除,汇缴时能否补扣?有待明确。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老税官:
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在其后的预扣预缴或汇缴时补扣。
1. 给予可选择一方扣除的一个筹划空间;
2. 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内、较迟在当年度汇缴期内申报扣除,否则,丧失享受扣除的机会。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老税官:
1. 报送资料三个时点:首次享受、信息变化、更换工作单位。首次和更换工作单位不报送的,预扣预缴时不得享受扣除;信息变化时不报送的,纳税人要承担资料不实、少缴税款等相应责任。
2. 每年12月要对次年扣除内容进行确认。不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直至确认时再办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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