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的配偶不是纳税人,配偶发生的大病医疗自己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也不能在纳税人那儿扣,而其未成年子女却不存在这个限制.
“全世界的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吗?襄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头等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头等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头等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简言之: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九项个人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故,从法律条文上,【疯狂税客】得不出“全世界的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结论。
三、界定的先后顺序
首先,界定人的身份——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决不能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直接划等号。
其次,界定所得项目——是否归属于九项所得。当然,九项所得并非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形式,九项以外的,非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所以,当一个人取得了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九项个人所得时,纳税义务同步发生,TA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四、疯狂结论
如果纳税人的配偶不是纳税人,配偶发生的大病医疗自己无法享受专项附加扣,也不能在纳税人那儿扣,而其未成年子女却不存在这个限制。
我们来看《暂行办法》原文: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 详情请进入襄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 咨询电话:15623668780
- QQ咨询:2056625662 微信同号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xyrenhe.5zix.com/news/83555/ 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襄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小编为您整理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