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也同样应该是生而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对侵害增值税的处罚,不应该远远重于对侵害其他税的处罚.
税有贵贱乎?这个问题,相信绝大多数人,包括法律的施加者和被施加者,应该几乎从未想过,随着办理的偷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多了,当事人命运的冰火两重天,越来越强烈地撞击心灵,以致就在某一天,这个慨叹油然而生,一直萦绕。襄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刑法》201条,逃税罪,实际发生了逃税的结果,国家税收已实际发生了损害的后果。该罪,量刑较高七年,两档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大白话就是可以只要钱不要人,交钱可免刑。
《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至今犯罪构成还没有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法定形式明确,按行为犯判决的案例,以及没有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损害国家税收结果的“虚开”定罪为虚开罪的案例,并不乏见。该罪,量刑较高无期(2011年9月之前是死刑),三档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该罪,没有交钱免刑的规定。大白话就是,既要钱又要人,交了钱也要抓人。
法律条文落实到现实就是,无论多大的逃税案,只要财力相济,都能在行政阶段解决。所以,去年火爆的冰冰逃税案,几个亿,也能在行政阶段完美了断,岁月静好,美人如斯。所以我们看到,实务中较大量发生的是逃税罪,但税务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却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还十分的残酷,即使按较新的已提高税额的司法解释,虚开专票税额5万以上,即应刑事立案,虚开票税额250万以上,已是妥妥的十年起大刑侍候。
虽然也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过死刑,但近日看到群友发的一则消息,还是甚是惊悚。
“1994年10月27日,较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5起重大非法印制、倒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胡明、王震、陈二头、崔文瑞、邓革、李胜利6名案犯被依法判处死刑,于当日分别在当地执行死刑。这是自新税制实施以来,较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头等批因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死刑案。”
刑法的主要目标,打击犯罪,只有具有一定程度以上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对犯罪的量刑轻重,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的法定刑重,等等。可见,法定刑的轻重应是依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而定,这也是符合社会大众较朴素的公平观、正义观。那么,201条(逃税罪)和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究竟有何巨大的差别,以致量刑会是如此的悬殊?!
然,两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上却并没有任何的不同,都是指向——侵害国家税收。如果,一定要非要说出什么差别来,那就是,两罪侵害的税种不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是——增值税,而逃税罪侵害的是——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各税(严谨的讲,也还包括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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