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规定,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一、2020年新政策变化
(一)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头等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襄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延续财税【2018】39号的征收标准规定,改变了征收标准的计算基数。
1、征收标准。按“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孰低原则。
2、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公告中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应规范全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据此,公告中仍使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很不严谨的,且社会平均工资是否已不再统计公布?
4、当地,是指本省、本市还是本县呢?
国办发13号对社保费的规定是以本省,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未见对“本地”作出规定。
财税【2017】18号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表述的是“所在地”,与“本地”的表述一样,不清楚具体是指哪一级的所在地或本地?
如果不是我看漏了文件,那么,就可以选用本省、本市或本县的任何一级公布的指标来计算,省会城市、省内经济发达城市按省级指标计算更为有利。
5、如何获取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北京市工资数据发布内容的通告》(京人社发〔2019〕1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降费率工作部署,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发布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发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规模以上企业法人单位不同岗位平均工资。
原两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不再发布。
(二)劳务派遣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协商,仅在一方计算安排残疾就业人数、在职职工人数。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经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三年分两档减缴。
按50%缴:1%(含)至省定比例以下的;按90%缴:1%以下的(即,除符合按50%缴的之外,所有单位都可以按90%缴纳。)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果2023年补缴3年减缴期间的保障金,应仍可享受减缴优惠,因为未见明确补缴不得享受优惠的限制规定。
(四)暂免三年的征收政策。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与财税【2017】18号的区别。98号暂免条件:30人(含)以下+3年内;18号暂免条件:30人(含)以下+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
二、财税[2015]72号政策梳理
(一)缴纳主体。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基本规定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录为在编或1年以上合同+不低于当地较低标准工资+足额社保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残疾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1名按2名。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安排比例不得低于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计算缴纳
1、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在编+1年以上合同+季节工折算+劳务派遣
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98号改为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可协商只计入一方)。
注意: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不能等同于财税【2015】72号的“用人单位”,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改为接受单位。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4、按月缴纳。
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6、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7、免征:自2017年4月1日起,登记日起3年内,30人以下的
财税〔2014〕122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税[2017]18号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注意:2023年6月1日办理工商登记的,2026年1-5月所属期间的,可按规定适用免征优惠。
思考:新办企业的如何计算缴纳?
8、平均工资标准上限:未超2倍的,据实;超2倍的,按2倍
财税[2018]39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例:甲公司2010年成立,2020年在职在编常年职工100人,其中,持有残疾人证(非残疾军人证)3级的员工1人。
在职在编常年职工工资800万元。另外:季节性用工3人,用工时间6个月,工资6.9万元;劳务派遣常年用工20人,工资20万元,经协商在接受单位计算。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万元,所在省规定2020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00+3*6/12+20=121.5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0+6.9+20)/121.5=6.81
6.81/3=2.27(倍)>3万的2倍
1/121.5*100%=0.82%<1%
2021年残保金缴纳额=(121.5*1.5%-1)*6*90%=4.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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